江苏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钟楼区金土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04执恢18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钟楼区金土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53008-1,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178-1号。
法定代表人:程惠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力,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3月2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姚建刚,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俞桂平,女,汉族,1967年5月24日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俞玉,女,汉族,1987年1月2日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姚建雷,男,汉族,1970年7月2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峰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81267954F,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勤业公寓5号。
法定代表人:姚全如,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恒源拆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4734205XM,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勤业公寓4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刚,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7888758Q,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勤业公寓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常州宝德莱斯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137352576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冶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俞玉,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钟楼区金土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建刚、俞桂平、俞玉、姚建雷、常州市峰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江苏恒源拆房有限公司、常州宝德莱斯机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7)苏0404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内容:截止2017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常州市钟楼区金土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41600元。对于利息241600元被告***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8万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8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81600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贷款利息调整为月利率1.5%,自2017年4月1日起以剩余本金数额计算利息并于当月月底前结清每月利息;本金30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剩余本金于2019年3月31日前付清;律师费90000元、诉讼费本院减半收取166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637元于2017年4月15日前付清;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常州宝德莱斯机电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常州市钟楼区新冶路1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常国用他项(2015)押字第567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5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并有权按起诉金额(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就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二、被告**、姚建刚、俞桂平、俞玉、姚建雷、常州市峰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江苏恒源拆房有限公司、江苏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姚建刚、俞桂平、俞玉、姚建雷、常州市峰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江苏恒源拆房有限公司、常州宝德莱斯机电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常州市钟楼区金土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姚建刚、俞桂平、俞玉、姚建雷、常州市峰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江苏恒源拆房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冻结其名下若干账户,基本无存款(冻结到期日:2020年4月30日),被执行人***名下的苏D×××××、苏D×××××、苏D×××××、苏D×××××牌号小型汽车、被执行人常州市峰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名下的苏D×××××牌号小型汽车、被执行人江苏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D×××××、苏D×××××牌号小型汽车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到期日:2021年3月27日)。被执行人常州宝德莱斯机电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州市钟楼区××号土地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州宝德莱斯机电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土地、附属设施及设备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10052655元。2020年1月13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评估物进行公开拍卖并成交,成交价为10166900元。因案情复杂,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钟楼区金土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暂不对拍卖款项分配。上述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需于到期15日前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解冻、解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姚建刚、俞桂平、俞玉、姚建雷、常州市峰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江苏恒源拆房有限公司、常州宝德莱斯机电有限公司名下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姚建刚、俞桂平、俞玉、姚建雷、常州市峰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江苏恒源拆房有限公司、常州宝德莱斯机电有限公司纳入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亦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404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笑一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丁 淼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吕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