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04执21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江苏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铸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姚建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斯兰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峰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姚全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恒源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宝德莱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俞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铸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斯兰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峰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江苏恒源拆房有限公司、常州宝德莱斯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0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江苏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铸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斯兰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峰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江苏恒源拆房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常州宝德莱斯机电有限公司名下钟楼区新冶路18号不动产(2017.3.15-2020.3.14)。另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江苏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铸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斯兰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峰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江苏恒源拆房有限公司、常州宝德莱斯机电有限公司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江苏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铸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斯兰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峰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江苏恒源拆房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常州宝德莱斯机电有限公司名下钟楼区新冶路18号不动产(2017.3.15-2020.3.14)。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0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笑一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丁 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