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民辖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勤业公寓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上诉人***、江苏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8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科源公司上诉称,两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常州市武进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要求***、科源公司归还借款,故***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轲
审判员  丁飞
审判员  董维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李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