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雪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322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雪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2322号
原告: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高潮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雪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逸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雪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