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雪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雪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卓睿控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105号
申请人:江苏雪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湖商务广场8幢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02076125。
法定代表人:陈永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一丰,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卓睿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人民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Q2R0H6G。
法定代表人:周飞耀。
申请人江苏雪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卓睿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雪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卓睿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535955.62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82535955.6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雪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仲裁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卓睿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535955.6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雪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