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执2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刘荣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余庆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04日以(2020)黔0123执保476号保全裁定对其420000.00元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87996.03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剩余的冻结存款32003.97元依法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xxxxxx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龙书碧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