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23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荣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益,江苏法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波,江苏法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扎佐镇物流大道猕猴桃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余庆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57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6020.00元及申请执行费5345.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领取382651.03元后自愿放弃利息部分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287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