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49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被执行人: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47343095W,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桂。
关于***与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8813.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