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528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恒鑫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PQX81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东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47343095W,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常州恒鑫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8217.4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