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奕博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奕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坤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3民初1575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奕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男,汉族,1982年7月27日出生,籍住西安市灞桥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建工坤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倩,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奕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博机电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建工坤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坤元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期间,建工坤元公司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反诉受理条件,遂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奕博机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被告(反诉原告)建工坤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倩、刘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奕博机电公司诉称,其与被告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坤元SOHO1#楼多联机空调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因甲方原因拖延至2017年11月完工。至今被告仍欠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1258927.28元未支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78927.28元及履约保证金280000元整及所有款项一年的利息9441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建工坤元公司就本诉辩称,首先,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与合同实际约定的数额不符。合同总价款为572万元,施工过程中,被告共计支付工程款457.6万元。依据合同约定,剩余工程款114.4万元,扣除质保金28.6万元(依据合同约定,扣除合同总价款5%作为质保金,自验收合格后满两年之日起30日后,无息退还),目前剩余工程款为85.8万元,而非原告主张的97万余元。合同第14.2.2条、第14.2.4条、第14.2.5条对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变更部分作出了约定,原告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变更需要报甲方审核,至今被告并未收到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签证变更,未对任何超过合同金额工程量和价款进行过确认。原告主张超过合同约定价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目前正在进行工程结算,原告要求支付后续款项无事实依据。其次,被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剩余工程款尚未结算,支付条件未成就且处于审核付款手续中;另外,本工程的实际业主直接指定分包,原告起诉的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由于整体工程目前尚处于结算中,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无约定或法定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根据双方约定,原告已经实质性的延误工期,属于严重违约,应依照合同承担相应的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被告建工坤元公司(反诉原告)提起反诉称,反诉原、被告建立了空调安装及施工合同,反诉被告进行了该项施工,但依照合同约定条件,反诉被告在本诉起诉时主张的各项工程费用均未达到结算条件及付款条件,对此反诉被告是明确知悉的。且双方在此前,反诉原告多次要求反诉被告提供各项资料,待结算手续完善后进行后续程序。但反诉被告置之不理,反诉被告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支付工程款,但却从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反诉原告提交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申请和相关资料,且从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付款资料和发票,反诉被告恶意提起诉讼,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5万元整,并最终从工程款中扣除;2、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被告奕博机电公司辩称,其通过被告公司公开招标,按照正规流程中标。2018年2月被告实际投入使用后原告就开始讨要工程款,直至2019年起诉,在此期间被告一直未支付款项。其不应支付反诉原告5万元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原告(乙方、承包方)奕博公司与被告(甲方、发包方)签订《坤元SOHO1#楼多联机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与XX路XX路西的坤元SOHO1#楼多联机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总工期为:主楼50天、裙楼工期10天。进场时间为2017年3月1日。多联机空调设备款为3769862.39元,税金为640876.61元。多联机空调安装款为1179514.41元,税金为129746.59元。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为280000元,合同第6.3条约定了履约金的返还条件:保证金在乙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提交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撤销履约担保,并提供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按照合同5.5条支付方式无息结清。合同第14.1.3条约定,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工程师的同意。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庭审中,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572万元,被告已经支付457.6万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四张签证单增加的工程量(分别是17119.08元、28138.68元、56725元、23458.90元)不认可,认为仅有原告签章,没有监理单位和被告的意见,明细表上的签章是建工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不一致,被告并未授权建工投资有限公司。
另查,建工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建工坤元公司承包给原告的涉案楼层,原告称建工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空调的使用方,所以让建工投资有限公司对四张增加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四张工程签证单上的签名系赵安轩,案外人赵安轩系建工投资有限公司为项目雇佣临时员工。另,建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开始使用涉案空调。
另查,被告在2018年7月10日的工程资料移交单签字和盖章。
上述事实,有《关于坤元SOHO1#办公楼多联机空调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情况说明》、《工程巡检单》、《工程资料移交单》、《坤元SOHO1#楼多联机空调工程施工期说明》、邮寄单、《工程指令单》、《工作联系单》、《变更清单明细表》、建工坤元会议纪要、律师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572万元,被告已经支付457.6万元,扣除合同约定的质保金28.6万,还剩85.8万元未支付。四张工程签证单增加的工程量分别是17119.08元、28138.68元、56725元、23458.90元。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其一、合同剩余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是否符合支付条件?其二、被告是否应该支付《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外的四张签证单增加的工程量价款?
结合本案认定的事实,对争议焦点一:根据《工程巡检单》和查明的事实,被告方于2018年2月开始使用涉案工程,2018年7月10日,被告在工程资料移交单上签字盖章,原告在2018年11月12日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工程资料移交单是一个工程项目完成施工等全部工作后,施工单位将工程移交给建设单位,双方移交过程的记录。该涉案工程虽未经被告验收结算,但被告方已经实际使用,且被告在工程资料移交单上签字盖章代表其认可了涉案工程,原告因此取得了主张工程款的权利。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85.8万元和履约保证金28万元及相应利息。
对争议焦点二:其一,两张工程指令单均显示被告是应西安建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让原告对工程进行变动,原告根据工程指令单做签证工作。原告提供的四张签证单上虽然只有原告的签字和盖章,但变更清单明细表上有西安建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签字和盖章,四张工程签证单得到了西安建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认可。其二,被告在2018年7月10日的工程资料移交单上签字和盖章,从原告施工至此过程中,被告并未对增加的工程量提出过异议。其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建工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买受方,应被告要求对四张增加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并且已经于2018年2月实际使用该工程量,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增加的工程量价款。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四张签证单增加的工程量价款12.09万元和相应利息。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一节,原告主张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计算一年,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计算有误,经核算,被告一共需要向原告支付的利息为(978927.28+280000)×6%×1年=75535.63元。
至于建工坤元公司反诉奕博机电公司赔偿其损失5万元和反诉费用的诉讼请求,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的各项工程款已经达到了结算条件和付款条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并非恶意发起诉讼。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付款资料和发票,也不能证明原告给其造成的损失,被告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建工坤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奕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978927.28元、履约保证金280000元、利息75535.63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西安建工坤元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6980元,由原告陕西奕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80元,由被告西安建工坤元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6700元,被告西安建工坤元置业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陕西奕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反诉原告西安建工坤元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刘 媛
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雨馨
打印:扈艳红校对:赵恒悦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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