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奕博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奕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6344号

原告:陕西奕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女,汉族,1994年9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陕西奕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奕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奕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