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03执恢67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景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99号2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雍村饭店,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徐生亮,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景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雍村饭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5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 卫 东
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梅宏枝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张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