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饶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523民初3136号
原告:广饶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镇潍高路南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连文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君,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熙恩,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孟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秀,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住广饶县。
原告广饶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饶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君、被告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饶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647.36元及违约金、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广饶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向被告主张违约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了《装饰施工合同》、《车间内外墙乳胶漆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承包被告相关工程项目,合同就工程款、款项支付等经行了约定。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工程,但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工程款数额与实际欠款数额不符。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车间内外墙乳胶漆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的车间内外墙乳胶漆粉刷工程,合同价款为600000元,合同还就工程内容、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完成了涉案工程。2014年11月29日,经双方结算审定工程款为641610.94元,被告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596667.9元,尚欠工程款44943.04元至今没有支付。2016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装饰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住宅楼3#、4#楼外墙乳胶漆粉刷、落水安装及部分零星工程,合同价款为51200元,合同还就工程内容、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完成了涉案工程,2017年1月13日,经双方验收并审定工程款为55704.32元并由被告***、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工程的工程款55704.32元至今没有支付。
被告***系被告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车间内外墙乳胶漆工程承包合同及装饰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成了涉案工程,被告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现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全部支付原告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其支付工程款100647.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相关行为系代表被告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故对原告要求其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原告起诉的工程款数额与实际欠款数额不符的抗辩意见因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且原告亦不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饶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647.36元;
二、驳回原告广饶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3元,减半收取计1156.50元,由被告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海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鑫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