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23执2104号
申请执行人:广饶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潍高路南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连文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饶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广饶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广饶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符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0523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