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民初6683号
原告:杭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B0Q423U,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华庭西路251弄70号。
法定代表人:华建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为康,杭州市富阳区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庆富,杭州市富阳区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仁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89063799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观前村。
法定代表人:林根火。
原告杭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仁通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杭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艳晓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章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