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仁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杭州富阳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执138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9852221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

负责人:计晓辉,该支行行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俞忠平、程晓春,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7791724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工业园区内(春江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仁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89063799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观前村

法定代表人:林根火。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俞明安,男,汉族,1959年1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林根火,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华慧芹,女,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杭州仁通建设有限公司、***、俞明安、林根火、华慧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的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11执13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 晗

审 判 员  施幼平

审 判 员  俞添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卢震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