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执恢20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华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华萨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军辉,经理。
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华萨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鲁0725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还款期限较长,该案属于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25执恢20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政
审判员 钟德军
审判员 岳本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执行员 田 政
书记员 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