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恒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执保843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华涛,董事长。
被保全人:山东恒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敬连,董事长。
被保全人:翁牛特旗恒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敬连,董事长。
第三人:赤峰恒昌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连,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恒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恒泰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峰恒昌矿业有限公司探、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20)鲁0725民初332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德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