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矿机有限公司、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民终4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矿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东段平煤机电装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建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旭,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进东,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经济开发区大沂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赵华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砚光,山东天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矿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神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矿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21)鲁0725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煤神马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以9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违约金部分的判决结果;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合同法讲究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最大程度地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才从法定原则,但是案涉编号为HKZZ-CG2021-06-21-41的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所以一审判决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50%即年利率5.77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次,被上诉人系上诉人的股东,持股比例44%,基于股东身份上的特殊关系,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也有违常理。最后,多年以来双方互有供销往来,双方都有资金困难的时候,以往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节点支付货款的情形,但任何一方从未就对方延迟付款的行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也与双方的交易习惯不符。
山东矿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平煤神马公司向其支付货款18543735.35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29日,按年利率7.5075%计算违约金为131482.81元,嗣后违约金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8543735.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075%计算);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平煤神马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月至6月,山东矿机公司、平煤神马公司共签订八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平煤神马公司向山东矿机公司定制工矿产品,货款共计18543735.35元。其中,前七份合同均约定若平煤神马公司违约,应按不低于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山东矿机公司支付违约金。最后一份合同(编号为HKZZ-CG2021-06-21-41,签订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约定货款1100000元,货款的10%即110000元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过后支付质保金;该份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合同签订后,山东矿机公司已完成上述八份合同的供货义务,其中编号为HKZZ-CG2021-06-21-41合同的供货时间为2021年8月3日。
后经双方对账,截至2021年10月8日,平煤神马公司共欠山东矿机公司货款25369221.05元,其中包括2021年之前的货款6825485.7元(山东矿机公司自认平煤神马公司已经付清)及2021年货款18543735.35元(即本案涉及货款)。
2021年10月18日,山东矿机公司向平煤神马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平煤神马公司于收到律师函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平煤神马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签收。山东矿机公司主张**煤神马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
一审法院认为,山东矿机公司、平煤神马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山东矿机公司已完成供货义务,平煤神马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构成违约。关于货款数额,编号为HKZZ-CG2021-06-21-41的买卖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尚未届满,山东矿机公司向平煤神马公司主张该合同涉及的质保金110000元,法院不予支持;山东矿机公司向平煤神马公司主张的其他部分货款18433735.35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山东矿机公司要求平煤神马公司自收到催收货款的《律师函》之日即2021年10月20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并计算违约金,该期限过短,法院酌定平煤神马公司应自2021年11月21日起向山东矿机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前七份合同涉及货款共计17443735.35元,山东矿机公司主张按年利率7.5075%计算违约金,尚低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照准。编号为HKZZ-CG2021-06-21-41的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山东矿机公司主张按年利率7.5075%计算违约金没有依据,但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50%即年利率5.77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该合同货款为1100000元,扣除110000元质保金,计算违约损失的基数应为99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判决:一、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矿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433735.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443735.3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5075%计算;以9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二、驳回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或汇入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营业部,账号:×××67。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62元,减半收取6653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1531元,由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0元,由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矿机有限公司负担71201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案涉买卖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作为出卖人享有向买受人追要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对于双方无异议的一审欠款事实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问题为,HKZZ-CG2021-06-21-41合同的违约金认定。对此,上诉人应就其逾期付款违约行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以LPR加计50%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与上诉人的违约事实相符,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认定与处理正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平煤神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矿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福涛
审 判 员 孙 涛
审 判 员 柴象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鞠 涵
书 记 员 臧振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