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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与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56行审8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G65包茂高速公路武隆收费站旁。
负责人:张露,该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曾维,男,该大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证编号000951114。
委托代理人:钱小琼,女,该大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证编号000951450。
被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386203J。
法定代表人:钟芸,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与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交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于2019年3月25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申请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代 军
人民陪审员  王小素
人民陪审员  黄永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