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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7735号
原告: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386203J。
法定代表人:钟芸,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仕艳,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有鹏,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负担。
审 判 员 杨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腾
书 记 员 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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