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长江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绥江至木杆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指挥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5民初852号
原告:**,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奎(特别授权),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昭通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法治专委副主任,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70429942。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关刀坪9号。
法定代表人:曾祥明,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青(特别授权),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江至木杆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指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100MB1E47102H。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兴汶路21号(绥江运政管理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坤,绥江至木杆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春兰(特别授权),云南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明花(特别授权),云南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长江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386203J。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钟芸,中铁长江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义中,男,1966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603054678),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中铁长江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街133号9-1。
原告**与被告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绥江至木杆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指挥部、中铁长江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2021年10月8日,本院依法延长审限6个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诉争事项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 员长 刘    旭
人民陪审员 伍  代  海
人民陪审员 李  儒  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赵    睿
书 记 员 许世伟王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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