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长江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10082号
原告:***,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斌国际大厦A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7757233M。
法定代表人:汤明,职务不详。
被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水西门大街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1339087U。
法定代表人:李大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386203J。
法定代表人:钟芸,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9074C。
法定代表人:洪坤,该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盛科,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 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扬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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