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7执1420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
签发人:
年月日
拟稿部门:
执行庭
拟稿人:
年月日
核稿人:
年月日
书记员:
年月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打印份数:
4份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7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上海权析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鑫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权析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事宜发生争议,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松劳人仲(2016)办字第45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据该裁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上海权析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合计14,718元。
本院受理立案后,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权析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裁决诉讼。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就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裁决诉讼,故本案据以执行的松劳人仲(2016)办字第4506号裁决并未生效,应当依法应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7)沪0117执714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潘建华
执行员陈长英
执行员白志中
二Ο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吕欣
审 判 长
黄文昭
审 判 员
陈长英
审 判 员
白志中
书 记 员
吕 欣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