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权析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宝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权析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7944号
原告:上海宝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琳,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权析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鑫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雯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然,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王鑫祥,男,1952年9月17日生,住上海市周家嘴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陈琴,女,1991年1月22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萍、刘韵,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郑煜,女,1985年1年17日生,住上海市黄浦区山东南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玥,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卢文华,1944年2月12日生,住上海市仓丰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王佳,男,1984年12月30日生,住上海市普善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征路,女,1974年6月26日生,住上海市金沙江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朱根梅,女,1969年12月12日生,住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二光,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权析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鑫祥、陈琴、郑煜、卢文华、王佳、征路、朱根梅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宝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宝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宝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上海宝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何积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沈 韵
书 记 员 沈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