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1民初165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权析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358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鑫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雯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然,上海申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的(2021)沪0101民初165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782,182.40元。现因本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故申请人上海权析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782,182.40元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闵剑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