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1民初16540号
原告:***,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雯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然,上海申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敏,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铭煜,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勤(职务不详)。
第三人:上海权析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雯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然,上海申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上海宝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权析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 骏
书记员 闵剑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