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民特83号
申请人:上海权析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号第**幢**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鑫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申请人上海权析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权析公司称,请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人仲(2016)办字第4506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9日,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松劳人仲(2016)办字第4506号仲裁裁决:一、权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6年3月至4月的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818元;二、权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6年6月工资4,800元;三、权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6年9月工资4,800元;四、权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6年8月工资差额1,300元。
申请人补充提供了工资条、员工申请自缴社保与单位社保金领取协议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上汽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与同岗位其他工作人员工作量的比较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些补充证据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虽然认为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予以撤销,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故申请人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故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权析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人仲(2016)办字第450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上海权析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沈 强
审判员 胡 瑜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沙君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