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民终4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沪西路999号833-835。
法定代表人:张蕴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珏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坤伦,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3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因土建不符需要进行整改的义务,依约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导致现场改变且无法恢复的责任在于**,另一方面又认定我方要求**承担整改责任缺乏依据,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我方,其认定属于前后矛盾、逻辑混乱。一审期间经现场勘查,涉案电梯的井道存在土建不符的情况,不经过整改根本无法进行电梯安装,根据《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及其附件《技术规格表》、《施工必备条件》的约定,土建施工和整改的责任应当由**承担,原审法院认定**无需承担整改责任缺乏依据。2、《技术规格表》属于合同附件,对于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关的条款明确与井道土建相关的参数应当由**落实,井道墙体的类型是实心砖墙混凝土圈梁墙体,井道圈梁的间距应当为1500毫米。我公司并非土建施工单位,显然不能落实井道土建的相关参数。《施工必备条件》中也约定**需要在正式开工前完成符合电梯土建布置图要求的土建施工,如经勘察土建偏差范围超过规定的,**应当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被上诉人**在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双方合同未经解除的情况下,另行采购并安装其他品牌的电梯,具有明显过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签订合同之前,我公司只是初步查看了房屋现场,由于电梯井道被封闭,井道内的情况我公司并不清楚。3、我公司为了履行合同义务,向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订制和采购了涉案的电梯设备,并支付了定作价款。我公司就增加部分的费用向**报价属于要约邀请行为,其完全可以拒绝并自行整改,而不应当恶意单方毁约。**的违约行为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判决我公司返还全部设备款明显不公,二审应予纠正。
**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2、判令原审被告返还其114000元及利息(以114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由原审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6日,双方当事人在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初步查看后签订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昆山市昆玉九里小区72-102#别墅电梯项目。第二条约定电梯类型为奥的斯GeN2型别墅电梯,合同总价130000元,其中电梯货款115000元,详细规格描述见技术规格表,价格不包括税金,包括电梯设备款、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资料费、保修费用等在内的费用;安装费用总价15000元,价格不包括税金,包括完成电梯安装工程的安装费、辅材费、脚手架、井道照明、售后服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竣工清理(含电梯施工垃圾外运)等费用。第三条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总价30%作为定金;**收到“发货确认单”后向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总价60%,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收款后20个工作日内发出货物;电梯货到工地、安装调试完成、合格后10天内,**支付总价的10%后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移交相关电梯资料。第四条包括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收到合同约定款项,并于电梯土建布置图双方批签完成后45天内完成供货并在本项目别墅内安装完成。第五条包括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前应当自行对包括但不限于预埋件、预留孔、门洞、机房吊钩、电源板开关、标高线及轴线和各层墙面装饰厚度、电梯井道、现场情况、数据、图纸等进行复核或者核实,合同总金额含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一次进场及多次勘查现场费用。第八条中,**权责为应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书面要求,可以协调其他施工方的施工工作,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价款;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权责包括进场前由其他施工方负责提供井道围栏设施,进场后根据工程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按**要求进场施工,并提前组织好成品、半成品的采购、运输、保护等工作,施工中未经**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变更合同约定以外的建筑主体和结构,不得擅自拆改设备管线或实施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危害使用安全和超过原设计标准的行为。合同附技术规格表。第五项为土建参数,包括群控布局形式、厅门布局、井道尺寸、轿厢尺寸、开门尺寸、对重位置、轿厢高度各项指标。第六项为井道参数,包括井道墙类型、井道圈梁间距、顶层净高、底坑深度、井道照明、牛腿各项指标,其中井道墙类型为实心砖墙混凝土圈梁墙体。备注其他额外赠送项目包括电梯轿厢内扶手1个,轿厢内镜面玻璃1个,用户井道内槽钢梁2道。合同并附施工必备条件,其中标注**的内容有7个栏目。第1栏中**需在正式开工日期前完成符合电梯土建布置图要求的土建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预埋件、预留孔、门洞、机房吊钩、电源板开关等,需提供各楼层地坪装饰完成面标高线及轴线和各层墙面装饰厚度尺寸书面文件,如经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勘查时发现土建偏差范围超过土建图规定,需整改并承担所发生的材料及人工。
合同订立当日,**向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付款36000元。2018年3月10日,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的斯公司)签订昆山九里小区72-102#别墅项目的设备买卖合同。2018年3月17日,**向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付款50000元。2018年3月17日,**向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付款28000元。至此累计已付款114000元。2018年3月19日,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提出一张图纸要**签字。2018年3月23日,**微信询问图纸如何确认。2018年3月25日,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微信催要图纸,并告知电梯4月中旬到货。2018年3月26日再次催要图纸并称工厂要最终用户确认图纸才生产。2018年3月28日,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微信称图纸已打出来,如果**方便的话让项目经理找**签,实在不行让**同学或装修负责人代签。同日**答复称交代的人没处理,自己也没来得及处理。2018年3月31日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微信称**家电梯往后顺延,等图纸确认了再排产。2018年4月8日,江东华代签标注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的土建布置图-业主和土建承包商注意事项、土建布置图-客户、土建布置图-建筑土建要求。2018年4月16日,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微信向**发送工程联系单、72-102土建勘测表。其中,勘测表载2018年4月13日勘测人意见为不建议排产;工程联系单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落款日期2018年4月16日,意见表明,为电梯正常安装,等整改项目完成后再行测量无误后排产。2018年4月17日,**微信称工地负责人说图纸是确认过的,但图纸上整改的东西不是**方负责的,之前和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经理确认过,现在扯不清,要求约安装经理见面谈清楚。2018年4月18日凌晨,双方继续微信沟通,**坚持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看过现场确认过才签订的合同,**对无法排产和安装没有责任。2018年5月2日,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形成电梯部件报价确认函,就其认为需要增加槽钢等部件报价30000元。2018年5月7日,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微信通知**电梯会在本月25日左右到货,要求尽快按图整改井道。同日,**答复没有确认,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表示让工厂暂停生产,**确认OK。
后**认为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单方要求加价30000元违约,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昆玉九里小区72-102#别墅现已由**另行购买及安装了“KONE”电梯。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事实清楚。根据合同内容,**向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别墅电梯并由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安装到户,符合买卖合同的性质,故双方间为买卖合同关系。履行过程中,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提出有图纸要签字,后经催促,实由江东华代签土建布置图-业主和土建承包商注意事项、土建布置图-客户、土建布置图-建筑土建要求系列图纸。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认为现场不符合土建图规定,整改属**责任,**则认为自己对无法排产和安装没有责任。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昆玉九里小区72-102#别墅现已由**另行购买并安装了其他品牌的电梯,致现场改变且无法恢复,责任在于**,故对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土建部分应予整改的意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其次,根据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技术规格表系对电梯规格的详细描述,故技术规格表不属于应由**落实的责任。第三,本案所涉电梯产品属特种设备,**为普通用户,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为特种设备行业的专业机构,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成立及履行中处于优势地位,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初步查看之后同意与**签订合同,应诚信履行。合同第四条约定电梯土建布置图双方批签完成后45天内完成供货及安装。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形成土建布置系列图纸,3月19日要求**签字,此后屡次要求**确认,均未涉及需按图整改内容。现无证据证明合同订立至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形成土建布置系列图纸期间别墅现场土建发生重大变化,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方也从未提出因现场改变导致土建偏差超出图纸范围。考虑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方提出方案中增加报价30000元,增加部分达原安装费用的2倍,显已超出**合理预期。故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施工必备条件”要求**承担整改费用,依据不足。综上,合同履行过程中,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承担整改责任,缺乏依据,合同未能继续履行,责任在于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收取的价款,应予返还。**未自行通知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合同自原审法院向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状副本之日解除,**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要求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全保险费,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与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月16日签订的《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于2018年8月29日解除。
二、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价款114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120元,合计4020元,由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若一方拒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义务,则构成违约,需要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为130000元,包括电梯货款115000元和安装费用15000元,其中安装总价包括安装费、辅材费、脚手架、井道照明、售后服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竣工清理(含电梯施工垃圾外运)等费用。因上诉人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是专业的电梯安装公司,而被上诉人**则是普通的客户,双方在专业知识和法律地位等方面并不完全对等,而《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签订前上诉人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进行了现场踏勘,并给出了具体、详实的报价,故其超出原合同价款,额外要求被上诉人**增加30000元的土建整改费用,且增加的金额达到原安装费用的两倍,既缺乏正当理由,亦无合同依据。被上诉人**诉请解除合同,并主张返还其已经支付的款项合法有据,依法应当得到支持。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东
审判员 黄文杰
审判员 周 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孙 贞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