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民初13131号
原告:**,女,199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西路999号833-8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748733351Q。
**与江苏三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告名下财产120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120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洪 巍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顾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