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9532号
原告:广东康利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7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2970686Y。
法定代表人:白小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驰,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万力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28102052U。
法定代表人:胡永方。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康利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万力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于同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康利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心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