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714号
原告:广东康利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7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白小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驰,系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万力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
法定代表人:胡永方。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康利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万力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东康利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康利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康利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万力轮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2元减半收取6371元,由原告广东康利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惠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