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1126号
原告: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150号23号仓库2层201部位。
法定代表人:REBEKAHBRUSSOWLEMM,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合肥大直众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哈工众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963号智能装备科技园A区2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众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哈工众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旺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广东康利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7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大直众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众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康利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2023年4月18日,原告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