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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与合肥大直众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1126号 原告: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150号23号仓库2层201部位。 法定代表人:REBEKAHBRUSSOWLEMM,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合肥大直众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哈工众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963号智能装备科技园A区2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众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哈工众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旺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广东康利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7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大直众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众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康利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2023年4月18日,原告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