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迪欧爱普(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4号天发科技园6号楼2门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迪欧爱普(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9)津03知民初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迪欧爱普(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迪欧爱普(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迪欧爱普(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迪欧爱普(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