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003执2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房正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六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市。
法定代表人:查全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皖1003执205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安徽六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黄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人民币36.6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安徽六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六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黄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人民币36.6万元的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夏兴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詹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