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003执20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房正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六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查全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六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1003执6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兴平
审判员 许信谷
审判员 王全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甜甜
附相关法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