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6民监4号
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南京市。
原审被告:南京鼓楼环境卫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057961873C,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倪建雷。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南京鼓楼环境卫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9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原审有误,应予提起再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皮轶之
审判员 张 智
审判员 余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