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峰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峰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35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峰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菁蓉镇)胜利南街117号附-115。

法定代表人:肖建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国,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0幢10层2单元1001-007。

法定代表人:晋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蒙蒙,女,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峰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四川峰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四川峰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峰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云平

审判长  史 洁

审判员  罗晓都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