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峰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峰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执1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峰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菁蓉镇)胜利南街117号附-115。

法定代表人:肖建文。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5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四川峰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峰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24民初28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55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工商、证券、不动产信息等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川A×××××号汽车、川Q×××××号汽车、渝C×××××号汽车、川W×××××号摩托车,车辆未实际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成都逸都支行账户(账号:13×××22CNY0)、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州支行(账户:90×××57-C101CNY)账户,因余额不足,故暂不宜处置。其余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2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期限至2021年7月15日,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川A×××××号汽车的期限至2022年7月28日,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川Q×××××号汽车的期限至2022年7月26日,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渝C×××××号汽车的期限至2022年9月21日,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川W×××××号摩托车的期限至2022年9月8日。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35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张力文

审判员 周兴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