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峰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峰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47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峰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菁蓉镇)胜利南街117号附—115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文,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实,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附楼(D座)2A。
法定代表人:刘慧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程旭,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肖建国,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审第三人:袁永康,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四川峰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肖建国、袁永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峰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补充交纳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亦未依法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峰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已经收取的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四川峰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晟翔
审判员  罗 宇
审判员  聂彪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