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石碣峪煤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晋0602执365号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峪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晋0602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息203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3542.5元。

二、执行费3374元。

开户银行:朔州农商银行朔城区西峰分理处

户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101200000002097

行号:402169000011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卢文彪18834958090张茂华18834950919地址:鄯阳西街金沙植物园斜对面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