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甘0802执15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平凉银河矿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凉银河矿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甘0802执15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