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晋0602民初1466号
原告:原告: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张祖银职务:总经理
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礼普,男,1990年10月18号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下团堡乡下窑村。
法定代表人:王小清职务:董事长
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成森,男,1969年4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高磊银,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受理了原告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14年8月20日与被告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各项目技术服务,项目共计7736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343000元,尚余430650元至今未付。另合同约定:被告违反合同付款方式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每超过一天,赔偿原告违约金1000元,共计660000元,经原告多次告知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拒不履行。原告有关损失得不到合理赔偿,现原告特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欠款及违约金共计10906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在三个月内还清原告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公司本金利息共计530000元,从2018年8月30日开始,以此类推,到2018年10月30日还清,一月一付,前两个月每月170000元,最后一月余款全付190000元。如有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4616元(原告以预交),减半收取7308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孔庆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伶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