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红沟梁煤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226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创业街27号科宇信息产业大厦时代广场1幢1010号。
法定代表人:张祖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少博,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红沟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南杏庄村。
负责人:于涛,该矿矿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红沟梁煤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红沟梁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红沟梁煤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屋登记、证券交易中心均无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学刚
审判员  李 欣
审判员  胡晓云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