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凉银河矿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甘0802执128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平凉银河矿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凉银河矿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802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清偿技术服务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凉银河矿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存款357383元(其中案件款352200元、执行费518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耀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潘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