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鹿邑县华亿建材有限公司、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民初5460号
原告:***华亿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5686357701,住所地***鹿柘公路中段大华建材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文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94573X,住所地郑州市红专路109号索克大厦B座3楼。
法定代表人:董兰,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华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华亿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亿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全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瑜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