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鹿邑县华亿建材有限公司、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28民初5899号原告:鹿邑县华亿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5686357701,住所地鹿邑县鹿柘公路中段大华建材院内。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94573X,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建业凯旋广场****。原告鹿邑县华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鹿邑县华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邑县华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63.05元,减半收取7981.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