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财保11号
申请人: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94573X,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22号建业凯旋广场B座27楼。
法定代表人:董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0YRX46L,住所地鹿邑县紫气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曹中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38、×××57;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会计业务处理中心,账号×××43;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支行,账号2624********;在中国农业银行鹿邑县支行,账号1656********;在中国建设银行鹿邑支行,账号4105********的存款,并查封河南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道东侧、永兴路南侧,不动产证号:豫(2018)鹿邑县不动产权第0××9号土地一块,以上财产共计保全60018354.16元。
申请人以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为申请人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60018354.16元提供担保。如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向被申请人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38、×××57;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会计业务处理中心,账号×××43;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支行,账号2624********;在中国农业银行鹿邑县支行,账号1656********;在中国建设银行鹿邑支行,账号4105********的存款以及河南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道东侧、永兴路南侧,不动产证号:豫(2018)鹿邑县不动产权第0××9号土地一块,以上财产共计价值60018354.16元采取冻、结查封措施。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全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瑜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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