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2514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郑州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振,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
原告***与被告郑州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清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郭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