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与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5919号 原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占杨路中***宏府9号楼1**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GNY39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22号建业凯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94573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