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5919号
原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占杨路中***宏府9号楼1**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GNY39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22号建业凯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94573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